不知不覺來到年底,再過不久就將迎來春節,在這個重要的節日,最適合和三五好友小賭一下聯絡感情了。但是這樣算不算是群聚賭博呢?首先,我們來了解一下賭博定義是什麼,這樣才不至於觸犯賭博罪,在大過年期間被警察抓走。相信你也不想在派出所度過大年初一對吧?
那麼我該怎麼做才可以避免犯下賭博罪?跟家人好友在家賭博算不算違法?是不是沒有玩錢就不算賭博?針對上述的疑問,現在來跟大家一一解答。其實賭博定義可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,以下就做一些重點整理,讓大家對賭博有進一步的認識。
澳洲學者費爾森對賭博定義為,任何方式以籌碼為賭注的兢爭、用有價物或金錢對一個未知的結果做猜測冒險,或是用碰運氣的方式進行遊戲,都可以稱為賭博。像在博弈合法化的澳門,其規範博弈的法律中,對賭博定義則是以上述籌碼、有價物或金錢等元素進行賭博遊戲之外,還會特別強調不確定性,抑或是純粹碰運氣做選擇的概念。
如果以上就是世俗的賭博定義,其實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就經常賭博了,因為我們在每天都不斷在碰運氣、做選擇。古代人類為了存活選擇與猛獸拚搏,否則就會餓死在這世上,運氣好的話就會打贏而活下來。所以賭博的人有時不一定是有價物,廣義來說有時是生活中只要有需要碰運氣的選擇都可以算是賭博。
從狹義的角度來看,賭博定義為人與人之間比出輸贏的競爭方式之一,在賭博的過程當中贏家會拿取輸家的籌碼。某程度上也可以將商業行為稱為賭博,這其實就是社會上資產分配的一種機制;一般大眾常看到的賭場,就是屬於狹義的賭博。
回到最初的問題,幾個親友在家裡小賭一下,其場所算不算是賭場?會不會犯法?依台灣刑法第266條規定,其對賭博定義與懲戒為,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,但以暫時供人暫時娛樂之物者不在此限。公共場所是指多數人可以隨意進出入的場所,因此在家中聚眾小賭,仍然屬於私人領域的娛樂,並不觸犯賭博罪。
最後針對賭博定義做個統整,如果只是供親友娛樂,因為是私人場所,情節比較輕微;畢竟用刑法處罰太過嚴苛,所以不成立賭博罪。如果將家裡設為職業的賭博場所,進出入的頻率較頻繁,而且涉及金錢或有價物的話,依然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易科罰金。